市破格提拔干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或者级别等次的顺序提任干部
越级提拔属于破格提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第四条破格提拔干部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的条件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破格提拔:(一)德才素质好,群众公认,实绩突出,且在近3年内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县市级以上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优秀干部
(二)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优秀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四)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
(五)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第六条破格提拔优秀干部应注重年轻化
提拔担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提拔担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1页共2页第七条放宽任职资格年限要求的,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资格年限的一半时间以上
第三章破格提拔的程序第八条破格提拔为正科级的领导干部报地委组织部审批,破格提拔为副科级的领导干部报地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事先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