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务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初步核实第1页共7页一、初步核实的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
要求做到:(一)迅速及时;(二)突出重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