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第1页共7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7.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8.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登记备案'修改为‘书面报告'。(二)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项修改为:‘(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第2页共7页(三)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中的‘备案'修改为‘书面报告'。2.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300人'修改为‘100人';将第二款修改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任职'。4.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备案'修改为‘管理'。5.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6.将二十七条中的‘备案'修改为‘书面报告'。(四)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后,方可任职'。2.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