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摘要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做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主要从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情况出发,试分析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财产分割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不足,现略述如下:1
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l9条或第l8条的规定
而第17条和第l8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l7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第五款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
2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现行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可以约定财产,但没有规定财产约定的程序、构成、效力等,形同虚设,绝大多数家庭并没有采用约定形式
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
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
3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与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杈的一些基本原则相矛盾,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第1页共5页如除了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外,还将夫妻一方或双方购得的房产、继承、受赠的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从事承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