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缺陷考验要约收购变革在即由此可见,上述收购要约对流通股东并不具备实质性意义,只是这两家收购方巧妙利用了现行制度,实现其高比例持有非流通股之目的
如果他们不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则只能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但收购方作为民营企业,不仅豁免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至少要花费3个月以上的时间;而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只要30天即可,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上述现象是否仅是一二家公司的特例呢
从理论上说,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均可能出现对流通股东无实质意义的要约收购:首先,该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绝对值偏低;其次,该公司股本规模或上市公司净资产规模适中或偏小;再次,大盘整体走势平稳或呈牛市状态
某一支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越低,其上升的空间就越大;规模越小的公司,资产重组的难度就越小,因此,只要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就随时可能成为一匹“重组黑马”,股价必将飞升
一般投资者在经历了无数“重组神话”之后,一般不会放弃来之不易的“黑马”
对此,收购方大概也是十分清楚的,收购方有理由相信,即使发布了对流通股的收购要约,流通股股东实际参与要约的可能性也极小
从另一角度看,只要目前的市场监管思路不变,对于那些善于二级市场操作的收购方来说,即使被动持有了部分流通股,他们也不会担心,因为他们可以对被收购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注入优质资产或时髦概念,二级市场股价便可扶摇直上
针对上述现象,不能简单谴责收购方缺乏诚信,或者提高要约价格的法定底线,使收购方无机可趁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方面要全面反思现行要约收购制度的合理性,并及时修改完善,以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另外要寻求更加符合国内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在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制度性缺陷后果显然,上述流通股要约收购的“游戏化”现象只是现行要第1页共6页约收购制度不合理部分的初步暴露,该制度的内在缺陷还可能包括如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