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人民政府授权XX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
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
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
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1页共28页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三)企业设立子企业;(四)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