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XX县区解困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XX县区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化进程,根据《XX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解困房是由市政府定点统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定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XX县区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镇及市计划、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民政、公安、税务、物价、供电、环保、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购买解困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二)按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含)以下;(三)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至少夫妇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1992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解困房:(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烈军属、劳模、残疾人除外);(二)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一)本人及配偶;(二)同住的未婚子女;(三)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四)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五)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申购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方法认定:第1页共4页(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楼房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三)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具有国家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第九条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现居住父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