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按语
应瑞典、芬兰和挪威的邀请,20**年6月15日至24日,由省医保研究会组团,在省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宁,省人社厅副厅长陈励阳的带领下,由省医保中心主任胡大洋、xx市人社局局长江航、xx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周晓华、xx市医保中心主任钱军等组成的XX省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代表团一行6人,赴芬兰、挪威、瑞典等三国对其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考察
期间,代表团分别拜访了三国的多个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和有关组织,就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了解,并撰写了《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现将此报告印发,供大家参考
一、考察了解到的情况(一)芬兰情况芬兰位于波罗的海地区的心脏,国土总面积为33
8万平方公里,人口540万,我们考察的首都赫尔辛基大区人口130万,其中主XX县区有58
4万人,65岁以上人口占14
年健康预算为120亿欧元
其医疗保障的特点为:1、全体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芬兰的医疗保险制度创立时间较早,1984年国家颁布了涉及全体公民的强制性医疗保险法
这一法律规定,凡在芬兰人口登记中心登记长期居住并依法纳税的公民,无论其国别、性别和年龄,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人及其子女享受法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
所有公民如患病都可在居住地附近的责任保健中心就诊,挂号费每次统一为50欧元,每年就诊三次以后就不再交纳费用
如果需要进一步检查,由所在保健中心医生开出转院单到公立医院治疗
保障项目不仅包括疾病诊治和药品费用,还包括疾病津贴
芬兰法律规定,年龄在16至64岁的工薪者和业主,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工作均可享受医疗保险规定的病假工资
全年工资划分为3个档次,病假工资比例相应分别为70%、60%和55%,年薪收入越低,病假工资比例越高
对于无收入或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2、以公立医疗机构主体,私人诊所和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