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第1页共18页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1]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