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逐步推行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指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发展农业生产、扶持农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直接补贴农民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实行“政府制定补贴政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直补资金的范围:(一)试点县(市)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补助粮食折现资金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
(四)恢复耕种撂荒地种植粮食的补贴资金
(五)种植再生稻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纳入的直补资金
第五条直补资金的申报
直补资金原则上由农民申报;不需要农民申报的,由社、村、镇(乡)代为如实填报
申报内容包括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详细地址(区县、乡镇、村、社)、申报内容及数量、补贴金额等(参见附表)
第六条直补资金的公示
为便于农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直补资金申报情况经乡镇政府汇总后,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按项目和补贴金额在财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镇(乡)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举报接待人员,及时调查和纠正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将核查情况予以公布
第1页共3页第七条直补资金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直补资金的政策、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