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控管理制度第一条现金管控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公司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
3、现金管理原则
公司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二条现金限额管理1、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公司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10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3、应付现金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报账,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账人信用卡内
4、财务部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5、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核定
6、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7、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重新核定
8、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第1页共12页的奖金等),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三条现金保管1、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2、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