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版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202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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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