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规章制度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1元;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旷工一天扣罚50元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5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50元
第四条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厂长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
(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2)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3)参加厂部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1)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长签字,主管副厂长批准;(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厂长批准;(3)请假7天以上的由班长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第1页共69页导批准;(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