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第一条中的“《*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规划市区、XX县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六、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
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第1页共5页“(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