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卫生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XX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助、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三)拆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地、建筑工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第1页共11页占用、挖掘道路和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政公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