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使小额争议能够得到快速、方便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
而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诉讼制度,在世界各国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普遍出现,并对有效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为我国解决小额争议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资源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有益的研究,为创设我国特有的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我国尚未在法律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规定,因此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界定也尚不明确,对其概念并无统一标准
虽然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是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区别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因诉讼标的金额甚少或者涉及权益轻微而由立法者确定适用一种不同于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模式
一、关于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必要性之探讨目前,主张我国有必要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观点在文献中比较多见,主要从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的特殊价值及当前我国简易程序改革存在的困局两方面来论述
刘敏在《原理和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中认为我国有必要在现有小额速裁程序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特有的价值:1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是保护小额纠纷权利人的诉诸司法权利的需要;2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是纠纷类型多元化的客观要求;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4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是实现法制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
沈磊在《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化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中介绍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运行规则的局限性及其改革的困境: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不明,容易被滥用;2
简易程序的层次设置单调,适用性不强;3
过于偏重于保障效率而忽视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