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不可抗力抗辩和适用TheForceMajeureDefenseandApplicationinTortLiabilitylaw摘要我们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以及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自罗马法以来的私法发展及实践已经总结较为全面,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规则
不可抗力这一规则术语被法国民法典正式使用后,现在已被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可抗力规则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跨越合同和侵权责任重要概念的继承和发展中,不可抗力规则不断地完善着
我国古代《唐律杂律》就作过这样的规定:“雨水过常,非人力所防者”,行船“卒遇风浪,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不坐不偿,这是关于非人力所能防的灾害事件的法律规定,也是我国历史上较早的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造成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历史记载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设置是为了合理分配风险,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实现公平原则
对于不可抗力这一重要的免责事由,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都作了相关规定,但不可抗力条款的规范和界定较为复杂,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免责制度的规定又过于抽象,使得这一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尤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仍然有很多模糊之处,同时也为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留下过多空间,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从整体结构上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是一部反映总则与分则的法律,因此学界关于不可抗力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由于不可抗力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外部事件、自然现象等引起的事件或损害负责,这是它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维护他人人身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如何确定这种范围,不仅要考虑协调社会的安定与个人的自由,还要考虑在风险防范方面所付出的成本与收益
为了更好的研究不可抗力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