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罗冲围,用6600元现金向他人购买假币约29万元,回家后将假币埋在自家地里
同年8月14日,吴某将该假币挖出后,用三个食品袋装好(二个红色的、一个黑色的),放进一黑色的电脑包里
次日9时许,吴某携带装有2894张面值均为100元假币的电脑包,从自家坐车至S323道县仙子脚路段下车,准备转车前往广西
10时30分,被道县公安局查获,后对吴某予以刑事拘留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所持有的人民币均系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明知是伪造货币的情况下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吴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所持有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犯持有假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一审被法院以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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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3419
shtml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摘要】持有假币是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只要所持有的假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即构成本罪,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持有假币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
刑法对持有型犯罪在成立上是否需要一定时间上的延续性意见相左
肯定说认为,持有的成立需要时间上的延续性
否定说认为,持有的成立不要求有时间上的延续
实践中对持有假币罪定性存在种种疑难,本文试透过该法条的表面来探讨其立法原意
【关键词】持有假币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法律的权威性浅析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定罪2012年5月份,本案中的被告人吴某用6600元向他人购买了假币29万元,回家后就埋在自家的地里,然后同年8月14又将假币挖出,用几个袋子装着,其中有一个黑色食品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