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检查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XX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发布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
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第1页共11页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评查通报;(*)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