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建设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家资金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是指所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无论下达渠道、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大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凡申请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即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任何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阶段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除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或国家有专门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实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就资本金的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及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认缴进度等作详细说明,同时须在上报的可研报告中附有各出资方出资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价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1页共9页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后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的编制
如果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比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投资超出10%,则必须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可研报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时,必须经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