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下吏而不问上官贪益甚严下吏而不问上官贪益甚我们首先要把这句文言文白话一下,大概的意思就是:“严惩下级官吏贪赃,而不追究和问罪上级官员的贪赃,那么贪赃就越严重
”这个话题有点沉重,涉及到政治,官场
治下先治上,正人先正己
良好世风的形成,虽然人人有责,但其关键不在下而在上
对此,先贤早已论之凿凿
《管子》中有“治官化民,其要在上”之说,《孟子》中有“君正,莫不正”之说,《韩非子》中有“圣人治吏不治民”之说
实际上,“贪官”这个概念永远是“对上”而不是“对下”的,“治贪”的重点不应是放在基层工作人员身上,而应是放在一个部门的负责领导身上
上级的作风是下级的指南,领导的言行是普通公务员的仪范
一个贪婪的领导在位,整个部门的行政作风都会趋向于贪,作为一个下属,他如果不与贪污同流合污,清正并积极而为,改变部门作风,他的命运是可想而知的
上贪而下乱,这是一种必然
在古代,执法的最终效果决定于皇帝个人
“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法在君主眼里只是统治之工具而已,皇帝对于法可以“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
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
那时的贪官污吏认识到这一点,不畏法而畏皇帝,通过奉迎皇帝“苞苴或累万金,而赃止坐铢黍;草菅或数十命,而罚不伤其毫厘”
皇帝带头违法,上梁不正而下梁必歪,法律不能实行是理所当然的了
封建法律自身的特权性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众所周知,封建法律是特权法
孟子曾告诉当权者“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就是大贵族大官僚),因此各代对“巨室”采取的是八议、上请、官当、减、免、赎等特殊优待政策
这是因为统治者要求臣下首先是“忠”,其次才是“廉”,皇帝对于自己的亲信当然要网开一面,只有其对自己或本阶级利益有严重危害时,才动用法律这个专政武器把这些人的权利囿于一定范围内
在这种容忍贪污的条件下实施法律,即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