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理论2.1农村土地产权产权划分清楚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条件。其中产权就是目前具体制度和方针的关键部分,最终的归属影响土地制度的特点和本质。《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条文对土地使用以及监管等做出了非常严苛的要求,主要目标是坚定不移的根据现实状况进行管理,在正确划分的前提上,全面制约农用地转变成其他用途,贯彻耕地总数动态均衡的规划,促使土地使用模式从之前的粗放型转变成现在的集约型,加快地区经济的长久稳定进步以及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土地产权表示出现在土地中的排他性,主要包含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租赁权等众多部分。此类产权也像其余财产权相同,需要得到法律以及维护,也就是其只有在法律条文的承认之后才可以出现。土地所有权是受到我国有关法律条文的维护,所有者在要求的范畴内可以随意使用以及分配的权利。”所有权包含三部分:首先,所有者可随意使用以及分配归属其的土地且得到经济效益;其次,被法律明确以及维护;最后,权利在法律范畴内使用,也就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内与之相关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其中就包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以及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类型。根据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国内现在的耕地中,归属我国政府的占据6%,归属集体的占据94%;在现在的森林中,超过70%归属国家,20%左右归属集体。《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土地管理法》要求中就清楚的指出:“国家为了公共现实需求,可根据法律对归属集体的土地进行使用。”其中也清楚的提出:“现在的机构以及个人在建设的时候,如果需要土地就要根据法律要求申报使用;然而,开设地区公司以及村民建设房屋等需要得到法律审查之后使用归属自身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备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根据法律要求审查之后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不在上述范畴内。”即便法律要求非城镇土地归属自身集体,然而我国有权转移上述所有权。以上权利的转接并非双向,补偿要求也需要让政府制定。因此农民集体所具备的上述所有权,不具备“排斥其他所有人,只根据自身单个人的想法”权利所必须的具备的特点。《土地管理法》中就清楚的提出:“农民集体所有中的土地,需要让相关政府进行详细的记载,审查之后发放相应的资质,明确其权利。上述土地根据法律要求使用到非农业活动中,让相关政府进行记录,审查发放资质证明,明确使用的权利。“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明确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需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等法律条文的详细要求。”《森林法》中就清楚的指出:“我国所有以及集体所有森林、林木等,个人所有林木以及使用林地,需要让符合要求的政府进行记录,提供资质证明,明确权利的归属问题者。国务院可将权利转移给林业管理机构,对其明确的国家所有关键地区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进行详细的记录,准备一定的资质证明,且告知相关地区政府。”《草原法》中就清楚的指出:“集体所有草原,需要让相关政府进行记录,审查准备所有权证,明确最终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转变权利的归属,需要完成变更记录程序。”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及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示承包人对其符合法律要求承包的土地具有占据、使用、收益以及特定的分配权利。2002年8月29日公开的相关法律条文让上述权利得到健全以及强化可执行性。承包要求:始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全面处理各个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和纠纷。农村土地具体范畴:农村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根据法律要求让农民应用的土地,主要包含耕种土地、林地和其余符合要求的用在农业发展部分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