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张和平2013年10月24日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2006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3年9月2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XX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三)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的原则;(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五)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1—第四条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农业、林业、人力资源和社第1页共10页会保障、统计、发改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严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为县(区)低保工作机构、乡(镇)民政机构配备必要的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