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神火隆源矿安全隐患分析、追究制度(暂行)第一篇:禹州神火隆源矿安全隐患分析、追究制度(暂行)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分析、追究制度(暂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减少隐患的产生或出现重复隐患,对隐患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进行问责和追究,现结合我矿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分类本制度所指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行为,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将安全隐患分为轻微隐患、一般隐患和严重隐患
1、轻微隐患,是指无危害、容易整改的安全隐患,发现后能够在第一时间整改排除,如文明卫生、物料码放、淤泥积水等
2、一般隐患,是指危害不大,整改难度较小,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后果不太严重,如背板使用不规范,u型钢卡栏、连板螺丝不紧固,前探梁使用不规范,单体柱未拴保险绳等
3、严重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不处理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
严重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以及“神火煤业安全生产‘二十六条红线’”执行(详见附件),但不局限于上述规定的内容
二、安全隐患责任划分1安全隐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因其“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与隐患的产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第1页共11页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生产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或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意识差或工作不认真导致作业不合格、产生安全隐患
(4)未有效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未按规定使用工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