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制度第一条(依据)根据《**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劳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开办营业性舞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舞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三)有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五)有衣物寄放室;(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第1页共7页(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六条(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