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制度一个企业职代会的制度建设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第1页共6页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