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制度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拖拉机更新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农机供应公司承办
第二条本市从事农田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
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
第三条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
第四条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
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
第五条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第1页共3页第六条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
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
第七条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