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单位经营及销售的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进口食品验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第二条本单位对进口的鲜(冻)畜禽肉类及制品、水产品、粮食及制品、速冻食品、信用油脂、调味品、酒类、饮料、罐头、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进行索证和进货验收登记。第三条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一)采购鲜(冻)畜禽肉时,必须是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产品,并索取定点屠宰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二)采购进口食品及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包装标识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四)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五)采购非定型包装(散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及原辅材料时,到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六)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照资质证明,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第四条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第1页共35页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和《XX市餐饮业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规范》第八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材料。第五条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入库前进行验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帐记录。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留存每笔供货清单,不再重新登记台帐。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第七条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一年。第八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的证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及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报告。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第一条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获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避免或减少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公众的健康损害,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条我司将对已经进入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具体种类如下:(一)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第2页共35页(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六)违反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的食品。(七)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八)非法添加药物及非食用化学成分的食品。(九)含有对特定人群有害的物质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的食品。(十)其他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第三条召回分级根据缺陷食品存在的危害健康危险风险的大小,召回分为以下三个级别:(一)一级缺陷食品。包含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