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单位经营及销售的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进口食品验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本单位对进口的鲜(冻)畜禽肉类及制品、水产品、粮食及制品、速冻食品、信用油脂、调味品、酒类、饮料、罐头、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进行索证和进货验收登记
第三条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一)采购鲜(冻)畜禽肉时,必须是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产品,并索取定点屠宰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
(二)采购进口食品及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包装标识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四)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采购非定型包装(散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及原辅材料时,到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
(六)从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等证照资质证明,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第四条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第1页共35页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和《XX市餐饮业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规范》第八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材料
第五条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入库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