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地址:身份证号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迁离及向原告交回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1年3月份租金人民币3465
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3月份租金的滞纳金,计至租金付清之日,计算标准见附件第1条,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75
68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1日起至交回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按照双倍租金计算,计算标准见附件第2条,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003
00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1年4月1日起至付清房屋使用费之日止房屋使用费滞纳金,计算标准见附件第3条;6、判令原告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6930
00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条款》
1、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原告将位于D段一层152B房租与被告,面积为33
00平方米;2、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租赁房屋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3、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租金;4、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租期为: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5、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原告交付房屋时,可向被告收取租赁保证金6930
00元;6、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原告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7、合同书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终止后,被告应予3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第二款约定被告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原告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被告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8、《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月租金5‰
合同书其他内容详见证据
第二、被告的违约事实
1、租赁期满后,被告没有按时搬离并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拒绝搬离并交回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