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引言2015年3月16日,经当事人申请,德州市宁津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了刁某与郑某、宁津县华晨纸浆原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宁津县检察院经查阅案件卷宗、约谈案件当事人、充分调查核实后发现,宁津县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并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唯一证据,是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伪造的一张诉讼标的为2987600元的对账单,并依该证据裁定被告宁津县华晨纸浆原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前偿还原告郑某借款2987600元
经查明,对账单是由原告代理人杨某执笔伪造,被告代理人柴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对账单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宁津县检察院遂向宁津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3月24日,宁津县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采纳宁津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
宁津县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迅速约谈案件当事人,及时固定关键证据,一举突破了取证难的法律困境,实现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维护了司法公正
上述案例仅是冰山一角,近年来,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增多趋势
近十余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以山东省为例,2015年3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启动为期十个月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
自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山东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35件
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34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5件
对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案件批准或决定逮捕9件12人,审查起诉16件32人,法院判决11件19人
涉及主要罪名有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
从案件来源看,依职权发现是最主要的案件来源渠道,占39
1%,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案外人控告举报分别占26%和26
从虚假诉讼类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