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问题研究引言2015年3月16日,经当事人申请,德州市宁津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了刁某与郑某、宁津县华晨纸浆原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津县检察院经查阅案件卷宗、约谈案件当事人、充分调查核实后发现,宁津县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并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唯一证据,是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伪造的一张诉讼标的为2987600元的对账单,并依该证据裁定被告宁津县华晨纸浆原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前偿还原告郑某借款2987600元。经查明,对账单是由原告代理人杨某执笔伪造,被告代理人柴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对账单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宁津县检察院遂向宁津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月24日,宁津县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采纳宁津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宁津县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迅速约谈案件当事人,及时固定关键证据,一举突破了取证难的法律困境,实现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维护了司法公正。上述案例仅是冰山一角,近年来,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增多趋势。近十余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以山东省为例,2015年3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启动为期十个月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自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山东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35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34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5件。对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案件批准或决定逮捕9件12人,审查起诉16件32人,法院判决11件19人。涉及主要罪名有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从案件来源看,依职权发现是最主要的案件来源渠道,占39.1%,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案外人控告举报分别占26%和26.4%。从虚假诉讼类型看,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占比较大,435件案件中占23.9%。①放眼全国,据不完全统计,2012—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1979件。面对虚假诉讼案件多发态势,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各地检察机关虽然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公检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不到位导致的线索“发现难”,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调查核实手段刚性不足导致的“查证难”,公安机①2018年3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情况的报告》.关内部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分工不合理及涉案律师的禁业制度、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等制度不配套导致的“追责难”,尚未得到彻底有效解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凭借全面监督、适度调查的检察监督优势,从民事检察监督视角探索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规制的路径,能够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现状、成因及危害(一)虚假诉讼的界定及法律规制1、虚假诉讼的界定解决如何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何谓虚假诉讼的问题,要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表述最早出现于2003年河南检察系统举办的“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了民事法律关系,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狭义);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单方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了虚假证据、采取欺诈手段干扰了法院的诉讼活动,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诉讼欺诈)②。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民事争议提起和进行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以骗取有利于已的生效裁判和不当利益,损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②参见柴春元.规制恶意民事诉讼净化私权行使空间[J].人民检察,2004。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诉讼异象③。学者认为:“虚假”修饰“诉讼”不成立。实质上:虚假(虚构)的是民事纠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具备诉讼的基本要素;即是假纠纷、真诉讼——“虚假纠纷诉讼”。特征:虚假的民事争议、骗取法院生效裁判的非法目的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属于异化的诉讼形态,是蔡教授归纳的主要特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