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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演讲范文作者:张恩民一、引子50多年前,当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签署时,没有人能预料到欧洲一体化会发展到今天的程度:以欧洲各大共同体为第一支柱、以共同的外交与防卫政策为第二支柱、以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为第三支柱,以欧洲联盟为穹顶,一座宏伟的欧洲统一大厦的雏形已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的期待,欧洲联盟的出现及其发展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而且,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并没有就此止步不前;这种进程仍在继续
目前,在许多领域,人们不能无视欧洲各大共同体所占据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条约存续期限已于XX年届满)、《欧洲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后来的《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版本的基础上,为了在这些条约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一个内部统一大市场,各个成员国把原来属于内国的一部分主权让渡给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共同体以及(XX年之前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及各大共同体的各个机构
目前,在这些机构中,原则上讲,(部长)理事会拥有立法权,欧洲委员会享有行政执行权,欧洲法院负责司法权(包括对各大条约司法解释),欧洲议会享有立法参与与监督权,一个分权与制衡的体制已经逐步形成
成立各大共同体的条约以及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后的版本构成了欧洲法的基础,因而被称为是基础性的共同体法(primaeresgemeinschaftsrecht)
各个机构根据基础性的共同体法所颁布的条例、指令、决定等属于派生性的共同体法(sekundaeresgemeinschaftsrecht)
这两部分法律规范是目前欧洲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欧洲法的过程中,欧洲法院的判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欧洲法院通过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