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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研究分析(开题报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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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表见代理制度研究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从《合同法》到《民法总则》,再到如今的《民法典》,表见代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获得民法的重视,其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来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和提高效率。但是,表见代理的规定一直以来因为抽象、模糊而被诟病,这就给实务带来很大的困难,容易被滥用,学界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论也从未停止。因此,为了严格适用表见代理,有必要明晰各种学说争论的焦点及其背后的法理。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是能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作用,所以应当严苛认定表见代理。随着经济社会中表见代理行为发展的复杂化,对表见代理的宽容认定可能会对市场交易产生更多麻烦,只有严格认定表见代理才能正确、科学地发挥表见代理制度的作用,保障交易安全。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深入了解表见代理的结构,捋清表见代理的认定思路,以期对实务中表见代理制度的正确理解和严格适用提供必要的启示,起到保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社会作用。探究司法实践与学术理论的差异,为表见代理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理清思路。三、国内外研究概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依法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学者开始围绕表见代理展开研究,并涉及到了表见代理的定位、构成要件、类型、法律效果、举证责任等各个方面。但是,立法上表见代理的规定却模糊不清。其中,早期《合同法》第49条在规定表见代理时采用的是“单一要件说”,这导致其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这也使得其需要司法解释的支撑和落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后来,《民法总则》第172条保留了《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概括性规定,表见代理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民法典》第172条仍然遵循《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规定,并未进行修改。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可以肯定的是,在表见代理成立条件作出某些法律适用上的限制性解释方面,学界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例如在对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断方面。最后,表见代理既有有权代理的特点,又有无权代理的特点,所以其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国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研究也主要侧重于构成要件,由此已经产生许多相应的研究,学者们看法不一,有“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新单一要件说”、“新双重要件说”等观点。表见代理制度从《合同法》第49条以前无明确的规定到如今的《民法典》第172条,可见表见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得到了逐渐提高,体现了民法对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是,表见代理的规定不确定性有碍保护交易安全之价值追求的实现,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有必要对表见代理作出明确的界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四、论文的研究方法文献法:通过中国知网、道客巴巴、百度文库查询相关文献,然后对文献进行整理,完成论文的写作。五、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一、引言二、表见代理的概述三、表见代理的分类(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单一要件说(二)双重要件说(三)新双重要件说(四)新单一要件说五、举证责任六、结语六、论文工作进度安排第1周收集资料,确定论文题目和提纲,提交指导老师审阅;第2~4周根据写作提纲收集论文的素材和资料,撰写论文初稿;第5周完成初稿,交指导教师审阅;第6周根据指导老师的修改意见,修改初稿;第7周完成初稿的修改,根据指导老师修改意见修改二稿;第8周完成二稿的修改,交指导教师审阅;第9~10周根据指导教师反馈的意见,进行三、四稿的修改;直至导师认可,最后定稿打印、提交论文。七、参考文献[1]迟颖:《<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2]罗瑶:《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3]冉克平:《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4]冉克平:《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5]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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