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资费审批备案行为,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
第三条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应建立电信资费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电信资费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资费的决策意见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报告应包括:(一)拟制定或调整电信业务的定义、特征、使用对象及特点、电信业务的开通时间、市场供求情况,最近三年的业务量、用户数、设备容量和设备利用率
(二)该项电信业务的网络组织结构、设备构成、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
(三)该项电信业务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测算资料,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四)现行资费、建议制定或调整的资费水平
(五)制定或调整资费的依据和理由
(六)资费调整后该项业务的用户数、业务量、收入和盈利与亏损的静态和动态测算分析资料
(七)制定或调整资费对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影响
第1页共3页(八)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电信资费方案材料齐备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