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中文摘要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由于其具有暴力正当化的一面在入刑上存在障碍,但由于其本质上是对运动员人身权利、国家竞赛秩序等法益的破坏,理应受到刑法规制
其入刑上应当遵循有限介入原则并在理清其正当业务行为基础上合理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具体罪名适用方面需要以人身犯罪为基础结合竞技体育自身专业性、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
完善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入刑还需要立法上的修改,使司法管辖有法可依,同时完善诉讼程序的调查取证
关键词:竞技体育暴力,刑法规制,有限介入,构成要件目录中文摘要
1一、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概述
1(一)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概念
1(二)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立法现状
2(三)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司法适用中的困境
3二、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一)竞技体育暴力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根本上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生命权;
损害竞赛秩序不利于国家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