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12
16XX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为全面落实河长湖长工作责任制,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长办〔2017〕25号)、《关于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长办〔2018〕33号)和《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第一条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各区县(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
二、考核原则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科学考核,效果明显
(一)注重治理效果
确保河流(湖泊)跨行政区域交界断面、主要支流入河(湖)口水质达标
(二)注重管护效果
实现河流(湖泊)管护全覆盖,水中无影响水生态的杂草,水面无漂浮废弃物、动物尸体,河(湖)堤(岸)无成堆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
(三)注重执法效果
开展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实现河湖无乱占乱建、无乱挖乱采、无乱倾乱倒、无偷排漏排、无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三、考核主体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河委会)领导下,由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牵头会同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其中:市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和考核细则,第1页共3页负责日常考评及年度考核组织工作;市成员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细则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负责分工事项的考核,参与现场复查
四、考核内容第四条重点考核区县(市)河长制湖长制基础工作、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及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方案制定
每年市河长办会商相关市成员单位,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出台年度考核细则
(二)地方自评
每年12月初,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年度本地区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