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工作情况一、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标准缴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2012年4月1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
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将统一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打破了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确保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
新政执行后,农民工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后,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切实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缴费办法、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统一医保待遇、统一持卡就医
一直以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只“保当期”,工作期间享有大病医疗保障,无个人账户,退休后也没有医保待遇
新政策调整后,农民工将有自己的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农民工将有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其个人账户金额也将按月划入其专用存折中
个人账户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部分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由个人按月缴纳的;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由单位缴纳
如果在本市打工的农民工要转到外埠时,医保已实现转移接续,个人账户部分全部能转出
一方面,随着本市农民工被纳入职工医保制度体系,新政带来的利好将陆续显现
农民工们不仅可以计算退休所必须的医保缴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