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1)复产复工工作制度XX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制度为保障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清廉、规范有序进行,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4号)等文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复产复工条件1、《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XX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国家、省、市有关复产复工的相关文件
二、煤矿复产复工的组织1、市政府成立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2、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成员为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晋城煤监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
3、复产复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组由市煤炭工业局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牵头科室科长(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复产复工验收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验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对复产复工验收的生产安全、行政效能和廉洁自律情况全面负责
5、各县(市、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煤矿复产复工程序与时限1、煤矿制定复产复工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主体企业、县(市、区)煤炭工业局逐级审核,报市煤炭工业局第1页共3页批准同意后进行整顿,不具备条件的作退件处理
(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2、整顿结束,主体企业和煤矿按照标准自检合格,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3、市煤炭工业局接到复产复工验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