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治理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在社会主义法制背景下,明星们一方面享有高昂的代言费用,同时又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很明显是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的
王泽鉴先生说过:“法律的适用原则上应遵循社会多数人关于正义的共识或通念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是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然而随着商业环境的变化,及商业行为的千姿万态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还是无法满足社会进步的现实需求的,才导致了这样的案件不断的发生
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比普通人是高的多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必然会对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带来巨大的危害
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会最大程度的得到损害
巨额的广告收益背后,如果没有法律制裁的介入,社会公平的正义、诚信的消费环境及法制精神将得不到弘扬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认为,只要是虚假广告行为,无论代言人主观上是否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及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广告代言人广告活动重要的参与者,其获得乐高额的报酬和声誉等期待性的利益,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对于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加重惩罚,应适用惩罚性的赔偿条款;对于过失行为,按照一般的实际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建议扩大广告代言人明星群体的担责范围
“目前,只有在食品、药品领域才有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个人代言其他产品,比如家电、房产、旅游,出现虚假广告侵权的问题则不承担责任,这不尽合理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建议,凡是向社会推荐产品做广告代言都应该承担责任
同时,在追究法律责任时,还应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进去,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入先行赔付和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举证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