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论危险驾驶罪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1.选题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普及,数量不断增加,危险驾驶行为也逐渐凸显,给公共安全带了来了危害。《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单独设罪,这对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规范驾驶行为,保障交通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十年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这两类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有效的遏制了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新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安全问题不断出现,《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正,新增了“两超一危”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同时了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虽然危险驾驶罪入刑后无论是从每年被查处危险行为的数量还是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数量都大幅度下降。但是司法适用中逐渐反映出立法的不足及司法解释不够全面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和打击防范。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对策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以危险驾驶罪入刑的立法动因为切入,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结合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积极经验提出合理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实现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2.选题意义危险驾驶罪一直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不断。尤其是立法之初就纳入刑法的醉酒驾驶行为以及追逐竞驶行为。因此为了能应对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更好地适用于实践,应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根源探寻危险驾驶罪,并对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促进危险驾驶罪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更加完善的同时丰富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三、国内外研究概况(一)国内研究危险驾驶罪自从入刑以来争议不断,由此也成为理论及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通过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当前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研究的相关成果及研究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醉酒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刑问题从立法之初就争议不断,我国的学者对此看法不一,主要分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中陆诗忠认为,在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有了充分的考量,因此醉酒驾驶行为只要达到标准即可入罪。戴玉忠认为,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构成犯罪,也就是立法者认为醉酒驾驶排除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这种情况。否定说中张明楷认为,如果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可认为不构成犯罪。刘宪权、周舟认为,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应当参照“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卢建平认为,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罪的关键是醉驾的标准是否合理,危险驾驶罪入刑后仍使用行政判断标准这是值得反思的。2.毒驾能否入刑实践中还有很多危险驾驶行为值得立法考量,这其中就包括毒驾。对于毒驾的检测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可以通过唾液检测的方式在2分钟以内检测出某些常见的毒品。当然也有持否定态度,褚宸舸认为"毒驾"已有立法规定,对于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对行为人行政处罚即可。李潇潇、李浩、江秋霞认为目前我国在毒品的检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并且从基层执法角度出发,目前毒驾入刑所需的客观条件不成熟,因此可能会遇到执行难题。3.货车超限、超载入刑的必要性葛长金、张清丰、彭道月等学者认为货车的超限、超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在行政法中已经投入大量司法资源治理仍然收效甚微,结合域外一些国家对货车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经验综合考量,我国的货车超限、超载有必要入刑。全国人大代表马光瑜2019年在两会期间提出货车的超限、超载问题急需治理,由于我国在醉酒驾驶方面治理效果较好因此可以效仿醉酒驾驶的入刑将货车的超限、超载行为也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除此之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反对者认为治理超载超限不能过于依赖刑法,应从根本上解决货车司机的运输成本和收益问题,加强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是才是当务之急。4.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方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