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按照你办**年12月16日《征求意见函》要求,我县高度重视,于**年12月21日组织县法制办、贸易局、技监局、工商局、交通局、安监局、市政局、公安消防大队、天燃气公司等单位,并邀请县人大法工委、县人大财经委对《XX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
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四)项中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议修改为“负责组织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出现的“m3、m2和米”的提法,建议统一修改为“m3、m2、m或立方米、平方米、米”的提法
三、《条例》第十二条(六)项中的“从业人员”建议修改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条例》第十二条(六)项后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的(七)项,其内容为“在市外采购液化石油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的“经营者运输液化气应用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建议修改为“经营者运输液化气应使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五、《条例》第十七条中的“未经批准”建议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许可”;“查封或扣押有关设施”建议修改为“查封或扣押涉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运输工具和物品”建议修改为“设备、器材和物品”
六、《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第(二)项”建议修改为“(二)项”
第1页共3页《条例》第二十条中的“第(三)项”建议修改为“(三)项”
《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第十二条第(四)、(五)、(六)项、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建议修改为“第十二条(四)、(五)、(六)项,第十三条(二)、(三)、(四)、(五)、(六)项,第十四条(一)、(二)、(三)项,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