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提前下班受伤按工伤处理提前下班受伤按工伤处理一名女工早退绕路去超市购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女工以她在下班途中受到非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同意工伤认定,双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早退绕路办私事30岁的顾XX,在江苏一家包装材料公司已经工作多年,这家公司的白班工作时间为早上八点至晚上八点。包装材料公司坐落于镇江市大港新区,顾XX家住大港新区紫竹苑,位于包装材料公司的西南偏南方向。从单位回家,顾XX有几条线路可以选择,其中由单位向南再向西线路最短,是她平时回家的常走路线。2011年7月29日,顾XX上白班。当晚19时许,全班组完成了当天的全部工作。时间尚早,大家就坐在一起闲聊。其间,顾XX说:“现在到下班还有一点时间,如果没有什么其他事,我想到超市去买点东西回家。”“正巧,我也要到超市去买东西。反正今天也没有什么事了,我和你一起去超市吧。”于是,顾XX和罗雨霏牵着手,跟其他同事打了招呼就离开了公司。当晚19时20分许,顾XX驾驶摩托车搭载罗雨霏,从单位提前下班,沿大港兴港西路由东向西驶向一家超市。谁也没有想到的是,5分钟后,顾XX驾车行驶至超市附近的赵声路路口,却不幸发生了意外。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急驰而来,顾XX躲闪不及,与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顾XX及罗雨霏被重重摔倒在地上。随后,罗雨霏艰难地从地上爬起来,上前想把顾XX拉起来,可是,顾XX因伤势较重,躺在地上已不能动弹。事故发生后,顾XX被送往市区医院抢救,经诊断,顾XX的损伤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她才出院回家休养。车祸发生当日,镇江市交警部门认定,顾XX负事故次要责任。用人单位难以接受工伤认定顾XX认为,她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为此,她找到单位,要求为她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1月5日,包装材料公司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顾XX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中,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2012年1月13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顾XX为工伤。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包装材料公司,你单位顾XX,性别女,年龄30,于2011年7月29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2011年7月29日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上述情况经我局调查核实,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接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包装材料公司根本无法接受,该公司认为,顾XX当天早退,而且早退后是去超市购物,不仅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而且她没有直接回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包装材料公司发现,问题出在申请表上载明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包装材料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在申请表中因承办人的疏忽盖章确认了顾XX自述的事实,但是,作为市人社局也应当认真查明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认定。为此,包装材料公司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于2013年4月22日向江苏省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社局则认为,包装材料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表上称顾XX系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申请表上有顾XX本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据。该局依法审核后作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为反驳包装材料公司的起诉,市人社局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以证明顾XX自述在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个事实由包装材料公司单位加盖了公章确认。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认定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XX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