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摘要]离婚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离婚诉讼,其目的是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而判定婚姻解除核心就在于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由此,判决离婚的法定离婚制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对现行破裂主义争论不理由之于断;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认定存在难度,法官在认定婚姻感情破裂时,主观性太强,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国外离婚制度的设计,结合笔者对当代中国法定离婚理由不足之处的认识,从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提出设想和建议,以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促进社会和谐、幸福
[关键词]判决离婚;法定理由;感情破裂;例示主义一、国外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立法原则演变世界各国对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立法原则之演变大体上是从过错原则至无过错原则最后到破裂原则这一进程
(一)过错原则过错离婚原则是指夫妻一方一定的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当对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即可实现离婚的立法原则
过错原则要求夫妻中的一方对婚姻关系有过错,并承担导致离婚结果的直接责任,因此它也叫做有责原则
依据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要求,法律只赋予无责一方的离婚请求,而对有责一方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且在法律上也将有责一方视为无权利提出离婚请求(陈苇,2012)
过错原则的实质便在于是用剥夺离婚请求权的方法来达到对有责一方法律上制裁和生活上的惩罚,使其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而随心所欲的离婚,实现自己离婚的要求,同时也以赋予无责任一方离婚请求权的方式来保障相应的权利,给予其法律上离婚的自由
当然,无责一方的离婚请求权也非全无限制,即使夫妻一方有过错基于一些特定的事由,无责一方也不能请求判决离婚
过错主义通常会制定若干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作为离婚的标准,因没有过错则谈不上过错主义,若不指定明确的法定理由,则无法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