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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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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所谓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其准确的诉讼标的,就是原告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状况提出的如下主张:他的权利由于所请求的行政行为被拒绝或未作出而受到了损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具有“彻底裁判”的特点,只要所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条件皆已具备,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请求的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是独立于撤销之诉的一种诉讼类型,尽管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往往也会作出一个明确的拒绝决定,但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并不在于撤销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而在于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某一法定职责,所以在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对于拒绝决定的撤销本身并不是非常必要,因为它已经包含于对法定职责的履行中。换言 之,不撤销拒绝决定,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愿望也可实现;仅仅撤销拒绝决定而不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原告请求的实现也只能于事无补。同理,在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申请逾期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只要所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前提条件皆已具备,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请求的法定职责,而不必同时判决确认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违法。【案件基本信息】案号:(2025 )最高法行申 2496 号行政裁定案由: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艳启,男,1963 年 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2 号。法定代表人蔡奇,该市人民政府代市长。【诉讼记录】再审申请人张艳启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不履行行政 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高行终字第 4426 号行政判 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宁、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件基本情况】原审法院查明:2025 年 12 月 13 日,张艳启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提出《查处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张艳启为北京市东城区琉璃井南里 38 号居民。2025 年底开始北京地铁 14 号线 09 标段违法施工,造成张艳启居住的房屋严重损坏,因维护居住和生命安全与建设单位“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中铁 20 局项目部”产生矛盾。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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