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型政府建设【摘要】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模式,无论是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属于刚刚起步阶段,难免会在实践中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应客观主动的在实践中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以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工作的顺利健康进行。本文对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及特点简单概述,通过回顾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历程,明确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总结目前我国目前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建设地方性服务政府建设中所存在的比如官本位意识、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面对这样的问题,笔者运用公共事业管理知识,提出进一步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对策。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该领域的理论知识,还能够从实际出发完善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其理论和现实意义都非常重大。【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建设公共管理问题建议【正文】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发展理念之后,学界已涌现了大量关于服务型政府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视角给予了“服务型政府”不同的诠释和解读。服务型政府是基于一国国情基础上的,国情决定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核心和价值取向。大多数研究注重了从一般层面上诠释服务型政府的共性,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政治体制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在关注服务型政府共性的同时,更要关注它们的个体性、差异性。所以本文通过对地方型服务政府的建设为例,对我国在地方建设服务型政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措施。并希望我国地方型政府的建设能够快速健康的发展。一、服务型政府的相关理论概述(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与特点所谓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通过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公共服务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现代化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以民为本位的政府,这是服务型政府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断一个政府是不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标准。服务型政府不再是以政府的权力为中心,追求的应该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化。在服务型政府体制下,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政府的资源也是有限的,政府不再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政府拥有哪些权力,承担哪些职能都是根据公民的服务需求而定的。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法治的实质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政府,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则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服务型政府的特点主要有:1、服务性,即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服务。当前,政府服务质量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政府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虽然政府已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主角,但由于公共服务的特殊属性,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仍是政府首要的和主要的责任。2、法治性,即政府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法治要求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3、有限性,即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有限政府就是用有限的资源和有效的权力,为人民提供最好的服务。政府不再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直接提供者,而是推动和调控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者、合作者。4、高效性,即政府必须是高效的。政府效率是政府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效率是政府全部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政府的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进程,同时也有效地保证了政治和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行政改革试验时期,这一时期个别地方政府进行了初步探索尝试;第二阶段:中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各级政府为了迎接“入世”挑战开始的自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