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题目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商业贿赂作为市场领域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历来是各国法律包括刑法等关注的焦点
但是,商业贿赂如同一场可怕的瘟疫,在商业领域不断滋生蔓延,迅速感染了各个行业和部门,并且有了愈演愈烈的迹象
贿赂手段及其形式趋于高雅化、智能化、情感化、长线化和合伙化
由于各国法律政策的趋向不同,各国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也有很大的差异
为了遏制我国商业贿赂违法现象的发生,必须对现有法规进行比较研究,找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控制商业贿赂蔓延的方案
(一)国外研究动态西方国家较早的关于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见于德国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相关一部分是在对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后才出现的,这是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
另外,英国1906年颁布的《防止贿赂法》,美国1914年的《克莱顿法》,前苏联1918年颁布的《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贿赂行为的法令》等,都有关于商业贿赂的有关条款
由于各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同,比如有的国家把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也算作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有的国家则没有将此包括进去
因此,在立法方式上,比如德国就会以特别法的形式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有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而美国,则是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以制止垄断为首要任务的同时附带有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譬如商业贿赂的条款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既可以看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民事行为,相应的就有不同的处罚方式
德国在考虑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犯罪界限时,主要是借鉴了英国1906年《防治贿赂法》的立法旨意,将商业贿赂的构成标准规定在行为人从事行为的方式及其损害的对象上
简言之,只要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腐败性质”,即行为人贿赂对方之后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了优待,其行为就构成了非法的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