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适用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概述(一)占有的概念、类型1
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占有概念及比较占有的概念很难被统一,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有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取决于是否限制或者扩大了占有的内涵
法国认为占有是持有管领物的权利
德国指出占有是对物的实际使用,就像国外专家对此确定的概念:“占有是物之握有人占据的客观事实”
1瑞士认为占有是对物的管领力
日本认为占有权是以自己的意思持有物
中国台湾区域指出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力
我国《物权法》虽然承认了占有,但并没有对占有下一个定义,仍然需要完善占有制度
国内学者从占有的性质角度出发对其作出一些不同的定义
这些定义各不相同,根本原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页
因是对占有的性质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对是否应该建立占有保护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对占有性质的判断为占有下一个定义
占有的一些类型及区分标准占有依照其权源的情况被划分成有权和无权占有,上述分类是后续研究的前提,需要对后者进行划分,此时才具备善恶之分
占有根据是不是直接占有标的物也能被划分成直接和间接两部分
后者的成立需要出现占有媒介关系,以及他主占有
媒介关系让其具备正当性,他主占有则使自己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此外,占有依据占有人的亲自与否可以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值得注意的是,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从属关系为前提
(二)占有的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各国学者历来争议不休,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1
权能说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利,其实是把占有的内涵限制在所有权的权能之内
经济持续进步,社会在改变,法律系统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创新,我们可以发现,所有权并不是让权能只做简单的加法
有专家表明,“所有权的权能仅仅是完成所有权的方式,全部权能都能与所有权划分,还能转移占有权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