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单位,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使用支持政策1、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用地可以执行国土资源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政策
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专项安排土地周转指标,3年内用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耕后的土地予以归还
2、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
3、示范小城镇超额复耕出的土地,其指标可以在本区县内调剂使用
4、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免交用地管理费、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登记费、档案复印费、档案查询费;减半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测费、土地价格评估费、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费
(二)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15、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办理
6、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内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按照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收取,并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统筹安排配套工程实施
7、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外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8、示范小城镇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所涉及的电力、自来水、燃气、中水、路灯等项目的收费,按照行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土地收益返还支持政策9、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
10、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列的市政基础设计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四项费用不再征收
(四)税收返还支持政策11、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后,经市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