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
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
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
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
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
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
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
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
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