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房地产由房产与地产二者结合而成,因此,在物理属性上,房产不能脱离地产而独存,但地产却可以脱离房产而单独存在
在法律属性上,我国立法对房产与地产的关系一直实行分别主义,即房产与地产可以分离而分别确定其物权归属
但有鉴于二者物理属性的紧密结合性和出于简化法律关系的考虑,在处分上,我国立法却采取了房产与地产的一体处分原则,即通常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本案中,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却是H市某公司,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了分离
但根据一体处分原则,在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时,房产与地产应一并转让,从而保证其权利归属上的主体一致性,因而H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本案所涉房地产交易要有效进行下去,正确的解决方式是,应先由H市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张某的名下,再由张某过户登记至李先生名下,从而贯彻房地一体处分原则
第二章案例1从情理上讲,甲乡镇下辖行政村的反对不无理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实行三级所有的公有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是其中的一种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乡镇政府所有,也不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是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集体所有是历史形成的,其所有权主体是“乡镇集体成员集体”
在乡镇合并风刮起之前,乡镇是由原来的人民公社演变而来,而人民公社的历史形成往往具有地域的特定性和固定性,其下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范围往往也没有变化
因此,本案中,合并前甲乡镇集体所有的2000亩土地,就属于甲乡镇下辖的16个行政村全体1万村民集体所有;乙乡镇集体所有的1000亩土地,就属于乙乡镇下辖的36个行政村全体5万村民集体所有
乡镇合并不应是简单的“1+1”,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行政和法律运作过程,如果不能很好地对合并前乡镇的财产权作出妥善的平衡处理,乡镇合并就会弊大于利,原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和成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