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费用帐务处理探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一般企业相比,具有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经营特点
对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前期费用的帐务处理方法
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一是将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并在损益表中体现;二是将前期费用记入“递延资产”,待实现房产销售收入后,再予以结转
两种方法,各有其理论依据
哪种方法更加合理,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些比较
(1)配比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人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计量
它包括收入和费用发生在因果联系意义上的配比,也包含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
在尚未取得任何收入之前,就将已经发生的各项前期费用(有的甚至数额较大,如利息支出)列入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将出现某些会计期间只有支出无收人,某些会计期间则有可能收入巨大,支出却很小的不合理现象
这种帐务处理方法,不管是在因果关系上,还是在时间关系上,都不符合配比性原则
而在实现销售收入后再结转损益,并体现盈亏的处理方法,正是遵循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性原则
(2)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益性支出,应列入损益表,计人当期损益,以正确计算当期的经营成果;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则应列人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的增加来处理,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将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入当期损益,因此项费用发生的经常性、持续性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把发生数额较大的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费用往往都是数额较大)、销售费用一并计入当期损益,有其不妥之处
因此,将前期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列入资产负债表,相对而言,更具合理性
(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